南京人才安居的自有住房范围

更新时间:2023-02-03 07:40:35作者:智慧百科

南京人才安居的自有住房范围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南京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南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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