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政策

更新时间:2023-02-09 18:57:06作者:智慧百科

沧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政策

  沧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一)起付标准:

  1.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

  2.参保人员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就医,按照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3.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注:因治疗恶性肿瘤在同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4.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程中,按照“双向转诊”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起付标准连续计算,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需补齐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5.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当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设定为:

  1.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

  2.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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