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佛山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22-11-23 16:41:35作者:智慧百科

外地人在佛山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双方均非佛山市户籍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2.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涉外、港澳台、华侨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用A4纸电脑打印。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原件两份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

  拓展信息: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三)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八)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