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摄影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
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2、摄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因此,摄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
3、摄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因而,摄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
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只是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而对摄影作品进行翻拍是复制行为,也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所以,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月票的照片、护照照片(包括自动摄影机拍摄的照片)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反映时事新闻的摄影作品与时事新闻不同,同样登载于新闻纸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以书写符号表达的时事新不受法律保护,但反映时事新闻的摄影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