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20 17:16:01作者:智慧百科

河池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池市各县(区)划定的禁燃区内任何时间段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禁燃区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车站等交通枢纽,医疗机构等地以及其他特殊区域,也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在禁燃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燃放;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若造成其他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已有金城江区、宜州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等县(区)印发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止区域

  金城江区

  东至东江镇加道村金宜一级路龙江大桥西桥头,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公路拉夺桥,南至汕昆高速公路,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南方冶炼厂旧址、生富冶炼厂旧址。

  

  宜州区

  东至第一污水处理厂,西至广维路口,南至城南峡口(龙江新城南面),北至石牛隘脚。

  

  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也禁止燃放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商场、集贸市场、住宿餐饮服务场所、广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祭祀活动等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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