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沈德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更新时间:2022-12-27 10:20:41作者:智慧百科

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沈德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原标题: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沈德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沈德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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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德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延伸阅读:

正部级“老虎”沈德咏被捕 曾参与薄熙来、周永康等案件审判

撰文 | 余晖

在落马半年之后,“老虎”沈德咏被决定逮捕。

据最高检9月28日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沈德咏作出逮捕决定。

几个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沈德咏是在今年3月被查的,他被查时,已经68岁了,他也是2022年首个被查的正部级官员。


沈德咏

沈德咏出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政知君注意到,他曾在江西、最高法、上海等地工作,曾担任过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

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沈德咏曾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沈德咏还参与了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

2018年6月,沈德咏离开最高法,到了全国政协工作。

第二,沈德咏离开最高法时,是提前退休。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沈德咏的职务。当时,距离沈德咏到龄退休还有不到1年时间。

当时,最高法曾发文称,沈德咏是“我国首批大法官中最后一位离开法官岗位的”。

在离职告别书中,沈德咏称,中央决定提前一年左右的时间,免去他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的各项职务是“根据他的诚恳请求”。

第三,在沈德咏之前,最高法还曾落马了一个“老虎”。

2015年7月12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被查。公开资料显示,奚晓明1982年1月毕业后就到了最高法工作,2004年6月至2015年8月成为最高法副院长。

在奚晓明落马之前,2015年5月12日,最高法正式宣布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由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的奚晓明担任。

奚晓明落马之后,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一职改由时任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接任。

2017年2月,奚晓明被判无期,他被指敛财超1.1亿。

第四,沈德咏的秘书也涉案了。

今年9月,沈德咏被双开。通报中提到,他“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资料图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沈德咏还被指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另外,赣州市原市长万凯也被指涉沈德咏案。

万凯是今年5月官宣被查的。据澎湃新闻报道,沈德咏落马后,有关办案部门就“盯上”了万凯。

上述媒体获悉,万凯攀附上沈德咏是通过其亲戚牵上线的,其亲戚是江西修水人,与沈德咏家是亲戚关系。“在担任南昌市进贤县县长、进贤县委书记的时候,万凯经常往修水县跑这层关系。”彼时,沈德咏正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其后,万凯升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第五,最高法要求肃清沈德咏流毒。

9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

会议提到,要深刻汲取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教训,彻底肃清流毒影响,坚决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会议还要求,法院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严格家教家风,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人,教育带动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要加强对秘书等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坚持严字当头,坚决防止和纠治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坚决杜绝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名义徇私舞弊、干预案件、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