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09-15 18:12:53作者:智慧百科

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

  一、从2021年10月26日起,在汕头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以及通过冷链进口的食品),未能提供各地监管仓(集中消毒点)证明文件的,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汕头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抽样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二、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内包装及产品核酸检测合格和预防性全面消杀后,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和《汕头市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

  三、从2021年10月26日起,汕头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和“冷库通”随附追溯码(以下简称“一单四证一码”);凡未取得“一单四证一码”的,不得在汕头市储存、销售、加工。

  四、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提前按要求向各集中监管仓预约(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备货主、通关单、检疫证明、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货物清单等信息。市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车辆、人员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五、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的,以短信(或电话、微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抽样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由申请入仓的货主承担。各货主可根据就近原则,自行选择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抽样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集中监管仓与货主商定。

  七、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经汕头市疾控中心复核仍为阳性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阳性产(物)品及其销毁处置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一单四证一码”的进口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九、我市集中监管仓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名单后续将及时公布。

汕头市集中监管仓名单(第一批)

  汕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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